一、基本情况
温岭市泽国镇桥伍村C组团地块(局部)位于温岭市泽国镇桥伍村,项目地块用地面积为37439m2。本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温岭市泽国镇桥伍村(局部)村民点建筑方案》,本地块用地性质拟转变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要求,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要求,本地块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 号),本项目地块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属于甲类地块。
在此背景下,台州利宏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对温岭市泽国镇桥伍村C组团地块(局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单位在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进行了踏勘,收集地块历史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本地块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采样点位和监测方案,并由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取样和分析检测工作,最后依据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检测结果,编制完成了《温岭市泽国镇桥伍村C组团地块(局部)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资料查询,本项目地块历史上为农田,主要种植蔬菜和水稻,无工业生产历史。历史上未进行规模化养殖等活动,无遗留危废或固废堆存,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目前地块东至新城大道,南至村综合楼,西至居民住宅,北至桥伍北路。
根据对本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本地块污染源主要为本地块历史种植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存在影响,以及地块外东侧伟业电机与地块距离较近,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会通过地下水、大气等途径对地块造成污染。根据前期对地块疑似污染区域的识别,地块内存在疑似污染区域,需进入第二阶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分布。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9日。
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6个,地块内6个柱状样采样深度为6米,共采集土壤样品24个,地块外表层样对照点引用《温岭市泽国镇官路村村庄规划(2023-2025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中SDZ的数据,柱状样对照点数据引用《温岭市泽国镇官路村村庄规划(2023-2025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中SBJ的数据,土壤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包含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基本项目(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项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1项SVOCs(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另加测pH、铬、锌、滴滴涕、六六六和石油烃(C10-C40)。
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集地下水样品数3个,地块外对照点数据引用《温岭市泽国镇官路村村庄规划(2023-2025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中WDZ、WBJ的数据,地下水检测项目为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包含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基本项目(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项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1项SVOCs(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GB 14848表1常规指标(除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铬、滴滴涕、六六六。
共布设1个地表水监测点位,采集地表水样品数1个,检测项目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性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根据调查分析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本地块土壤检出污染物中铜、镍、铅、镉、汞、砷和石油烃(C10-C40)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锌、铬含量均未超出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样品pH结果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
地块内地下水综合类别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Ⅴ类指标有浊度、氯化物、钠,其余检测指标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范围内。另外,检出污染物中不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范围内的指标有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1,1-二氯乙烷,其浓度未超出《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本区域地下水利用情况可知,区域地下水不利用,不作为饮用水。本地块及周边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毒理学指标(参照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有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锌、锰、氟化物、碘化物、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萘,其中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锌、锰、氟化物、碘化物、砷、萘浓度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范围内,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浓度未超出《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均未超过对应标准限值,无需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四、调查结论
本项目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该地块在未新增污染的情况下可直接作为“第一类用地”开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