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温岭市城南镇CN011003地块位于温岭市城南镇大塘线与泽坎线交界处东北侧,本项目地块面积为9100.2m2,地块中心经纬度:E121.412808°,N28.324861°。本地块原用地性质为空闲地,地块现状为农田,根据《温岭市城南镇CN01单元10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拟转变为医疗卫生用地(0806),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的应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在此背景下,温岭市城南镇人民政府委托台州利宏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温岭市城南镇CN011003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资料查询,本地块历史至今均为农田,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历史上未进行规模化养殖等活动,无遗留危废或固废堆存,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
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大塘线,西至规划路,北至村内道路,地块周边不存在医化、电镀等重污染企业。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道路、农田、河流和山体,周边100米历史上存在的工业企业为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
根据对本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本地块污染源主要为地块周边历史上浙江大裕轴承有限公司的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存在影响。为确保用地安全,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 2019),判断本地块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进行采样分析,进一步确定本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并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等通过采样调查作进一步分析。
三、初步采样调查
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7个(含对照点),采样深度为6米,共采集土壤样品28个(不含平行样),检测项目为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包含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基本项目(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项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1项SVOCs(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另加测pH和石油烃(C10-C40)。
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含对照点),采集地下水样品数4个(不含平行样),检测项目为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包含7项重金属和无机物基本项目(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项VOC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1项SVOCs(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GB 14848表1常规指标(除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根据调查分析及温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本地块土壤样品检出污染物共7项(不包括pH值)为铜、镍、铅、镉、汞、砷和石油烃(C10-C40),其余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实验室检测方法检出限。土壤检出污染物中铜、镍、铅、镉、汞、砷和石油烃(C10-C40)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内土壤样品pH结果与对照点无明显差异。
地下水检出污染物共19项(不包括pH值)为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铁、锰、钠、铝、砷、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余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实验室检测方法检出限。本地块内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碘化物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的浓度未超出《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其余污染物的浓度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中超标污染物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均为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或饮用水源补给使用,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基本忽略。碘化物为毒理学指标,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需启动地下水健康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地块地下水中碘化物的非致癌危害商属于人体可接受水平。
四、调查结论
本项目地块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污染物含量均未超出“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故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该地块在未新增污染的情况下可直接作为医疗卫生用地(第一类用地)开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