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温岭市石桥头镇横湖新村便民服务中心地块
地块面积:2871m2
地理位置:温岭市石桥头镇横湖新村
地块中心经纬度:E121.478745°,N28.357932°
地块四周:东至住宅、农田,南至道路,西至荒地、道路,北至厂房。
土地使用权人:温岭市石桥头镇横湖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土地利用现状:旱地
土地未来规划: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调查缘由:地块原用地性质是农用地,地块利用现状为旱地。根据委托方温岭市石桥头镇横湖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供的《温岭市石桥头镇SQ09单元07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未来规划为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属敏感用地,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二章第七条,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
我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要求,对本项目地块进行土壤调查评估。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于地块内设置4个土壤柱状样采样点和3个地下水采样点。另于地块西南侧清洁处设置1个土壤柱状对照采样点和地下水对照点采样点。本次调查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的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委托由温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影像,本项目地块2012年前作为农田使用,主要种植番薯和大豆,2013年变为农田和荒地,农田部分主要种植番薯和大豆,于2020年变为荒地,地块闲置,地块内南面和西面临时停放有周边居民车辆。
地块周边情况:地块东侧为农田、住宅,地块南侧为道路、农田和住宅,地块西侧为荒地、儿童滑梯、道路和住宅,地块北侧为厂房、农田。
根据本地块周边企业生产活动进行调查分析有可能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因此,本地块进入第二阶段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分布。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时间为2024年9月6日,后续因地块范围增加,为减少项目不确定性,因此对增加区域补充1个土壤柱状样进行采样送检,补充采样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
本项目共采集地块内土壤柱状样点位4个,共计样品16个(不包含平行样),对照点1个,样品4个,土壤样品分析检测项目为pH值、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VOCs(《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27项)、SVOCs(《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11项)、锡、石油烃(C10~C40)。
本项目共采集地块内地下水样品3个(不包含平行样)。检测项目为: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Metals13(铁、锰、铜、锌、铝、钠、汞、砷、硒、镉、六价铬、铅、镍)、VOCs(《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27项)、SVOCs(《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11项)、锡、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8项(不含pH值),分别为砷、镉、铜、铅、汞、镍、锡、石油烃(C10~C40),其余污染物未检出。其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锡含量均未超出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二)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污染物19项,分别为pH值、色度、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碳酸钙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以氮计)、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铁、锰、钠、铝、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其余污染物未检出。其中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氨氮、钠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范围,其余指标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限值范围内。石油烃(C10~C40)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检出污染物中毒理学指标参照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有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锰,其检出浓度均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范围内,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范围的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氨氮、钠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非毒理学指标,且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或饮用水源补给使用,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四、调查结论
本地块拟变更为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使用,属于敏感用地。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含量均低于“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锡含量均未超出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070102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